(2017)黑05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喜英与被告孟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英,孟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29号原告宋喜英,1973年9月15日出生,女,汉族,饶河镇居民。被告孟祥友,1981年6月13日出生,男,饶河镇居民。原告宋喜英与被告孟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喜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喜英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