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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宋喜英与被告孟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英,孟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729号原告宋喜英,1973年9月15日出生,女,汉族,饶河镇居民。被告孟祥友,1981年6月13日出生,男,饶河镇居民。原告宋喜英与被告孟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喜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喜英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喜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燕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