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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郑林波与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波,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04民初954号原告:郑林波,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园南路218号。原告郑林波诉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林波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林波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林波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杨有仁审判员托娅人民陪审员刘万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宁贺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