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长垣县人民法院与黄礼伟、马广伟罚金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人民法院,黄礼伟,马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被执行人黄礼伟,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和顺庄村6号,身份证号:37040419690125623X。被执行人马广伟,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榴园镇和顺庄村84号,身份证号:370404196809256210。本院在执行长垣县人民法院与黄礼伟、马广伟罚金案件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7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7)豫0728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