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王兰杰、孙敏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王兰杰,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被执行人:王兰杰被执行人:孙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618.00元已经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