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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91民初1106号申请人: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前黄镇灵台村。法定代表人:蒋健,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三八东路路北凯元热电厂东邻。法定代表人:史恒昌,经理。申请人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单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灵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鸿创环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