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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590号原告:彭某,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毛某,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彭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