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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59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陈重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陈重祥,陈饶英,苏小凤,陈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朱序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重祥,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陈饶英,女,汉族,1978年3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住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苏小凤,女,汉族,1985年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重华,男,汉族,1978年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上饶市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重祥、陈饶英、苏小凤、陈重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重祥、陈饶英、苏小凤、陈重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重祥、陈饶英、苏小凤、陈重华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