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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谢光洪、李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光洪,李芬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108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和平,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谢光洪,男,汉族。被告:李芬芳,女,汉族。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光洪、李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