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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凤妹与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妹,侯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113号原告:陈凤妹,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津,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侯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陈凤妹与被告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凤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凤妹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凤妹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