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凤妹与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妹,侯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113号原告:陈凤妹,女,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津,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侯杰,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陈凤妹与被告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陈凤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凤妹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凤妹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