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覃炳程与陆文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炳程,陆文法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263号原告:覃炳程,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现住广西东兰县。被告:陆文法,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覃炳程与被告陆文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覃炳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炳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炳程负担。审 判 长  韦选龙审 判 员  韦云龙人民陪审员  韦英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