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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维和、李顺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和,李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维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顺兴,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维和与被执行人李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1885.00元,被执行人主动交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148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李庆建审判员 盛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祥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