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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振理与吕继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振理,吕继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275号原告:钟振理,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告:吕继萍,女,1944年12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原告钟振理诉被告吕继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振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丘地号01-00160125-0015-010101、产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号、面积68.5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一处出售给原告,价格为16.5万元,原告当日向被告交付全部购房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房屋价款太低,原告要是加钱我方同意办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2日,钟振理与吕继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吕继萍将坐落于河口街道纺织配件厂家属楼1单元101室(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坐落为八道江区东兴街)、建筑面积68.5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号、丘XX**号为01-0016-0125-0015-010101的房屋作价16.5万元出售给钟振理,钟振理于签约当日付清房款,该房屋已交付钟振理居住至今。上述案件事实,有经过质证的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核,足资认定。本院认为:钟振理诉请吕继萍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吕继萍以当时房屋价款过低不同意钟振理的诉请,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钟振理按约定履行了支付购房款义务并实际使用占有了涉案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吕继萍应协助钟振理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判决如下:吕继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协助钟振理办理坐落于白山市八道江区东兴街、幢号0015、建筑面积68.50平方米、丘XXXX号为01-0016-0125-0015-010101、房屋所有权证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吕继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