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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郑右金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右金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Nani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3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右金,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右金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培钦、郑羽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右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郑右金在宁德市蕉城区某珠宝店,以欲购买金项链试戴为借口,将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038元)试戴在脖子上后,趁服务员不备,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郑右金在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被抢金项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郑右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2203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右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郑右金在宁德市蕉城区某珠宝店,以欲购买金项链试戴为借口,将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038元)试戴在脖子上后,趁服务员不备,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郑右金在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被抢金项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右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破获经过,被告人郑右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右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右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右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灿钦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雪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