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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6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陶子林与周剑飞、赵艳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子林,周剑飞,赵艳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6071号原告陶子林,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北浙丰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荣博,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河北浙丰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贾杏苗,女,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河北浙丰担保有限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周剑飞,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告赵艳影,女,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原告陶子林诉被告周剑飞、赵艳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子林的委托代理人张荣博、贾杏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剑飞、赵艳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子林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3日,二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月利率为1.2%,按月结息,本金于2016年3月22日偿还65000元,2016年7月22日偿还65000元,若还款期限届满,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视为严重违约,被告应另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等)。同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3万元汇入被告赵艳影指定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周剑飞、赵艳影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2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16日二被告经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5年10月23日,二被告因经营茶叶向原告借款13万元,当日原告通过其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的账户将借款13万元转入被告赵艳影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的账户。2015年10月25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民间借款合同》,约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用以茶叶经营,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7月22日,月利率为1.2%,按月结息,本金于2016年3月22日偿还65000元,2016年7月22日偿还剩余的65000元。合同还约定,如二被告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本金3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原告主张二被告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上述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结婚证、民间借款合同、银行电子回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民间借款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依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合同对借款利息进行了明确约定,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给付利息,因二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原告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照月利率1.2%给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1.2%给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被告周剑飞、赵艳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剑飞、赵艳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子林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453元,保全费1308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周剑飞、赵艳影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巧灵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