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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刁云中与巨鹿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云中,巨鹿县人民政府,杜广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初67号原告刁云中,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诉讼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刁云朝,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刁云中兄长。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新华北街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279401773892。法定代表人郑更须,该县县长。第三人杜广飞,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刁云中诉被告巨鹿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广飞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云中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侵犯其他当事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刁云中担负。审 判 长 张     荣     庚审 判 员 吴     玉     英人民陪审员 赵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