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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4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包庆国与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庆国,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47365号原告:包庆国,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二层201室。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洁,女,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包庆国与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卜蜂莲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庆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卜蜂莲花公司退还已付货款18.9元并予以退货;2、判令卜蜂莲花公司赔偿500元;3、判令卜蜂莲花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包庆国在卜蜂莲花处购买雅泰秋韵蓝5寸横纹碗1个,花费18.9元。买回后发现该碗的实际尺寸为3.7寸,涉案产品以少充多,缺斤短两,夸大尺寸宣传,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属欺诈行为。本院认为,包庆国不能提供提供涉案小票原件,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庆国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