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靳双明与葛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双明,葛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72号原告:靳双明,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葛桂荣,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靳双明与葛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靳双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靳双明负担。审判员 王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