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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靳双明与葛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双明,葛桂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72号原告:靳双明,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葛桂荣,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靳双明与葛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靳双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双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靳双明负担。审判员  王宝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