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3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11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3275元,已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13日将被执行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第三支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扣划至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诠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1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