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5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殷泽军诉张党拽相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泽军,张党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1555号原告:殷泽军,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泽州县乾泽源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张党拽,男,汉族,住泽州县川底乡和村村。原告殷泽军诉被告张党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殷泽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殷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殷泽军负担。审判员  原林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