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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2017民初694号杨小云诉陈永祥宁红义、常文奎、王淑霞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云,宁红义,何玉虎,王淑霞,常文奎,陈永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694号原告:杨小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宏,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红义,男被告:何玉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三太,山西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淑霞,女被告:常文奎,男被告:陈永祥,男原告杨小云与被告宁红义、何玉虎、王淑霞、常文奎、陈永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小云分别于2017年8月18日、8月21日、8月22日以其与被告宁红义、何玉虎、王淑霞、常文奎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红义、何玉虎、王淑霞、常文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小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云撤回对被告宁红义、何玉虎、王淑霞、常文奎的起诉。审判长  徐俊红审判员  张俊奇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慧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