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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行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春升与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吴掌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行初266号原告吴春升,男,汉族。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书院街41号。法定代表人刘三民,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向勇,该区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吴掌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升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吴春升经法院释明,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春升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春升负担。审 判 长 睢 涛代理审判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陈泉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