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0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英与被告崔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崔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10民初48号原告:陈丽英,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被告:崔巍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五营区。原告陈丽英与被告崔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陈丽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陈丽英负担。审判员 樊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