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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夏君军、黄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君军,黄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执保81号申请人:夏君军,男,197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被申请人:黄友生,男,196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君军与被申请人黄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君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友生银行存款人民币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夏君军以其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赣K×××××)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友生的银行存款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