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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书香、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香,陈勇,古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367号申请人:李书香,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陈勇,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古慧云,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勇、古慧云银行存款5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