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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57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云平与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伍建桥、邹双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平,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伍建桥,邹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7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云平,男。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民。被执行人:伍建桥,男。被执行人:邹双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平与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伍建桥、邹双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赔偿张云平33471元并负担受理费103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伍建桥、邹双宝还应赔偿张云平29427元并负担受理费138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伍建桥、邹双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华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43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66117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