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民初7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张秋虎、尹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霞,张秋虎,尹国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74���原告王红霞,女,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安宁市。被告张秋虎,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尹国强,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王红霞诉被告张秋虎、尹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王红霞于7日内缴纳诉讼费,原告王红霞未在限定限期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霞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