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雷、周云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雷,周云锋,袁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雷,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周云锋,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袁桂红,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高雷与被执行人周云锋、袁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川商初字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云锋、袁桂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雷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和解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