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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海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波,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海波醉酒驾驶无牌照黑色钱江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嫩江县嫩江镇墨尔根大街花园小区附近时,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相撞,引发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刘海波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1.16mg/100ml。经嫩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海波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认为被告人刘海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海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海波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黑龙江省嫩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的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魏明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