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开发区新华大道以北常州路东侧(金昌商会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朱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霆,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北背巷1号。法定代表人:苏永清,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广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法定代表人:赵文俊,企业法人。被执行人:苏永清,男,1970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文俊,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苏永清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甘民终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给付申请执行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8239198.37元(案件款5062271.89元,利息2940249.48元,律师费116600元,诉讼费55884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9193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在银行存款8239198.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