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313996-3),地址威海经区华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夏春亭,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应当给付被告王某截止到2017年7月31日的供养亲属困难补助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