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广海与梁建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海,梁建伟,张洪彬,鹿凯,桦甸市汽运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133号(2017)吉0282民初2133号之二原告:张广海,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建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张洪彬,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鹿凯,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桦甸市汽运出租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11-1号。代表人:冯永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张广海与梁建伟、张洪彬、鹿凯、桦甸市汽运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张广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桦甸市汽运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海撤回对桦甸市汽运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