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姜兰兰与孟凡琦、赵艳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兰兰,孟凡琦,赵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7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兰兰,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孟凡琦,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赵艳华,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32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孟凡琦、赵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凡琦、赵艳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凡琦、赵艳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赵艳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营业账户00×××81CNYO存款元;划拨赵艳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西分理处账户62×××74存款元至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次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