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汤检公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俊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俊于2017年3月26日晚到汤阴县向阳路金豪网吧上网,次日凌晨4时50分许,程俊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将张某放于桌上的华为MATE8手机盗走。经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220元。另查明,案发后,程俊的家属退赔张某经济损失22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20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程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程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月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