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高双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781号原告何涛,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梁家营乡孙马庄村。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金永伟,高碑店市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双艳,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新县。原告何涛与被告高双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何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何涛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建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