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银军与廖军、蔡兰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军,廖军,蔡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银军。被执行人廖军。被执行人蔡兰成。申请执行人张银军与被执行人廖军、蔡兰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军、蔡兰成与申请人张银军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廖军、蔡兰成自愿用蔡兰成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北门桥街康平小区B幢住房一套作价23万元卖与张银军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蔡兰成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北门桥街康平小区B幢住房一套的产权办理过户给张银军所有。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税费由张银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颖涛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