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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党辉申请执行李争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党辉,李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党辉,男。委托代理人张启林,男。被执行人李争科,男。张党辉申请执行李争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212.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27212.33元,由被执行人从2017年9月1日起每月月底之前履行2000元,直至将案件款履行完毕。案件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