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党辉申请执行李争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党辉,李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党辉,男。委托代理人张启林,男。被执行人李争科,男。张党辉申请执行李争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7212.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27212.33元,由被执行人从2017年9月1日起每月月底之前履行2000元,直至将案件款履行完毕。案件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