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某诉张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8执异54号(案外人)异议人:郭某,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邯郸市肥乡区东屯庄村。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2年8月16日生,住。被执行人:张某,男,1966年6月10日,住。本院在执行赵某与张某借款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张秋平位于肥乡区盛世长安小区B-2-701号房产一套。案外人郭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在2016年12月1日,张某、王某夫妇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产转让给异议人,因该房产有贷款,异议人每月通过转账或现金归还房贷,异议人在今年春天已入住该房,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过户,所以异议人申请撤销张秋平位于肥乡区盛世长安小区B-2-701号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郭某称,2016年12月1日,张某、王某夫妇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该房产转让给异议人,因该房产有贷款,异议人每月通过转账或现金归还房贷,异议人在今年春天已入住该房,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过户,所以异议人申请撤销张秋平位于肥乡区盛世长安小区B-2-701号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2016年12月1日,张某、王某夫妇与我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该房产转让给异议人,还款方式是抵顶债务,张某借郭某现金45万元,因张某无力归还,遂同意将其位于肥乡区盛世长安小区B-2-701号房产抵顶给郭红光。双方还约定该房产剩余房贷由郭某负责归还,异议人自2017年4月开始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归还房贷,异议人在今年春天已入住该房,由于房贷客观原因无法过户。另调查证人赵某、高某均证实张秋平欠郭红光45万元,在2016年12月,张秋平将其位于肥乡区盛世长安小区B-2-701号房产抵顶给郭某。赵某、高某在今年春节过后帮郭红光拉家具入住该房。我院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了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肥乡区盛世长安小区B-2-701号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院认为,异议人郭某所提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8执**之一号执行裁定书的查封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永飞陪审员 张亚雷陪审员 张月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