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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5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510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罗某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盗窃于2013年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于2014 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盗窃于2015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两次在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华润万家超市盗窃他人财物。2017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华润万家超市内趁他人不注意时,盗走被害人李沙放在购物车内的一个包(内有OPPO R9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证件及银行卡)。2017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陈亚芳放在购物车内的一个包(内有华为Mate8手机一部、购物卡)。经鉴定,OPPO R9手机价值人民币2420元;华为Mate8价值人民币1820元。2017年6月5日19时许,侦查机关接报赶至上述超市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涉案赃款赃物未被缴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有三次盗窃行政处罚前科,盗窃两次且数额较大,未缴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上情节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 决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沙人民币2520元,退赔被害人陈亚芳人民币182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