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建华与杨春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建华,杨春雷,南京市玄武区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新珠江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李星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9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建华,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威,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雷,男,196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演武厅1号。法定代表人:高怀余,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南京新珠江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39号。法定代表人:刘裕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李星勇,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再审申请人姚建华因与被申请人杨春雷、原审第三人南京市玄武区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南京新珠江经贸实业有限公司、李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姚建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葛 晓 明审判员 陈皓审判员陈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文 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