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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贺永永与王和国、王小强、郝惠芳、郑治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永,王和国,王小强,郝惠芳,郑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贺永永,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和国,男,195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惠芳,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郑治祥,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和国、王小强、郝惠芳、郑治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2242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强所有的位于神木市房屋一套,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以现金89万元一次性协商处理,被执行人王小强三天内偿还申请人贺永永借款本金40万元,包括扣划被执行人郑治祥的银行存款12万元;在农历老年前偿还本金20万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剩余的9万元本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若被执行人王小强按时履行完毕,则申请人贺永永同意以89万元现金一次性处理,若被执行人王小强不能按时履行则申请人贺永永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已偿还的借款本金予以扣除,并申请强制执行查封的房产。二、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申请人贺永永自愿承担、执行费22420元减半收取11210元被执行人王小强自愿承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