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7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7903号原告:陈冬梅,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天鹅花园,注册号50010700004314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冬梅诉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冬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五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冬梅承担。审 判 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