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培鑫、孙明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鑫,孙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37号申请人:吴培鑫,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孙明政,男,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吴培鑫与被执行人孙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鲁0211执531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结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恢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