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围与同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围,同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092号原告:李志围,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同博,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围与被告同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志围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围负担。审 判 长 徐荣芳代理审判员 殷 浪人民陪审员 刘美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和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