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彭木洋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彭木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9004民督4号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明珠豪庭四栋一单元801室。法定代表人:吴泉明,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彭木洋,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多年合作伙伴,被申请人在水产养殖期间,长期购买申请人销售的水产饲料。截止2014年1月4日,被申请人下欠申请人饲料款35540元,并在申请人提供的应收货款催收单(回执)上作为欠款人签字确认。此后,被申请人仅给付饲料款1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彭木洋给付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255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彭木洋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仙桃市泉明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25540元。申请费146元,由被申请人彭木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