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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伟与赵海民、赵冬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伟,赵海民,赵冬冬,赵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428号原告:武伟,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海民,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冬冬,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龙龙,男,汉族,住址峰峰矿区。原告武伟与被告赵海民、赵冬冬、赵龙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武伟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伟负担。审 判 员 张军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皓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