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武伟与赵海民、赵冬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伟,赵海民,赵冬冬,赵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428号原告:武伟,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海民,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冬冬,男,汉族,1989年1月8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赵龙龙,男,汉族,住址峰峰矿区。原告武伟与被告赵海民、赵冬冬、赵龙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武伟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私下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伟负担。审 判 员 张军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皓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