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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定银与田惠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定银,田惠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民初454号原告:曾定银,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青树镇沙河村*组农民,现。被告:田惠东,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新疆石河子市七小区居民,现住。原告曾定银与被告田惠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曾定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曾定银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曾定银负担。审判员  范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