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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邹吉国与大连仁特肯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吉国,大连仁特肯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335号申请执行人:邹吉国,男。被执行人:大连仁特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凤熙,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吉国依照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庄劳人仲裁字(2017)第85号仲裁裁决书与被执行人大连仁特肯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在立案时,邹吉国所依据的庄劳人仲裁字(2017)第85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邹吉国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凌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