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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唐亮军与谢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军,谢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唐亮军,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谢鹏,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唐亮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4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谢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谢鹏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服务费10000元、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谢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亮军尚有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服务费10000元、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未能执行。已将谢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谢鹏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