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0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上海��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675号原告:王秋平,女,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辉、尹纪为,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海峰,负责人。原告���秋平与被告上海茸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秋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0元,由王秋平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