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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灿珍、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灿珍,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黄灿珍,女,1962年6月9日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黄辉,男,1955年1月4日生,住湖口县。本院在执行黄灿珍与黄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黄辉逾期未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